未成年人犯罪分析与预防
2024-04-19 15:47:08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亚东 | 作者: 李锦亮 | 点击量:19423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李锦亮)

近日,河北邯郸初一学生被三名同学杀害案吸引了全国网民的关注,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越来越令人担忧,已经成为全社会一个不可回避的热点问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涉及家庭、学校、政府、社会等各个方面,成因十分复杂。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

在我国,根据《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 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2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危害社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日趋多元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据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显示,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37681人、55379人、49070人,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54954人、73998人、78467人,总体呈上升趋势。2022年受理审查逮捕、受理审查起诉人数较2020年分别上升30.2%、42.8%。从公安机关查处情况看,未成年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够上治安及刑法处罚的越来越多,受到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人数及所占比例上升。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 低龄化犯罪占比上升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低龄化发展日益明显。据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显示,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5259人、8169人、8710人,分别占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9.57%、11.04%、11.1%。如上述河北邯郸初一学生被三名同学杀害案,湖南益阳12岁男孩弑母案等都反映出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

(二)犯罪类型更加集中

经统计,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居前五位的分别是盗窃罪20966人、聚众斗殴罪9677人、强奸罪9122人、抢劫罪6983人、寻衅滋事罪6190人,占比共达67.4%。从数据上可以看出盗抢侵财类犯罪人数最多,主要是未成年人容易攀比,图慕虚荣,好逸恶劳,特别是男性未成年人为满足物质需求铤而走险进行盗抢活动。

(三) 新型犯罪明显上升

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审结(含起诉、不起诉)未成年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人数分别为236人、3001人、5474人,2022年较2021年同比上升82.41%。数据显示,2023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电信网络诈骗、帮信、掩饰三类犯罪人员中,16至22岁人员占比20%左右,其中未成年人占比1%,人数同比上升68%,有的未成年人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组织者,如江苏盐城市4名未成年人组织22名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电信诈骗案。

(四)无业团伙晚间作案显著

未成年犯罪人员中有很多是初高中年龄段的学生,他们过早地离开校园在社会上打散工或四处游荡处于无业状态,为了满足物质欲望,想“赚快钱”,经常拉帮结派,以黑夜作为掩护,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经粗略统计,郴州市公安局自贸区分局通过巡逻盘查、办案抓捕等工作,在夜间时段抓获的未成年犯罪人占抓获的未成年犯罪人总数的一半以上。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近几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分析发现,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上升的原因主要有:

(一)家庭原因

马克思说过:“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家庭是一个人面临的第一所学校,一个人的心理、 品德、爱好、理想、行为举止及其对社会的态度,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形成的。通过接触了解涉案未成年人,可以发现他们的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有的存在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有的家庭环境相对较差,父母和孩子间缺乏交流,孩子缺少关爱,导致孩子性格怪僻,甚至监护人自身有违法乱纪行为给孩子留下不良心理阴影,有的家庭对子女疏于管教,孩子性情变得散漫放纵,没有养成良好习惯,又过早地进入社会,受社会不良思想影响,在各种诱惑下往往不自觉地就走向犯罪道路。

(二)学校原因

学校是未成年人除家庭以外的最主要的生活、学习场所,学校和老师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仅次于未成年人的家庭和家长。涉案未成年人表现出来的学校教育的缺失主要有:一是学校教育不全面,有些学校重智育轻德育,升学率唯一论,导致学生只重学习成绩,不重品德修养和增强法制意识,产生学习好一切都好的思想,造成学生法制道德观念淡薄,对社会上的是非善恶辨别能力差。有些教师歧视后进生,对他们缺乏应有的关心,放任管理,教育方式简单、粗暴, 甚至把他们赶出课堂,赶出学校,流浪社会。二是学校管理不健全。忽视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对学生打架斗殴、偷盗等行为只是简单教育批评,缺少对其引导和管理;另一方面学校管理不严格,致使社会不良风气蔓延至校园,学生被社会上一些不良人员唆使和利用,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社会原因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和谐的道德失范、诚信缺失、欺骗欺诈等不良风气蔓延,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沉渣泛起,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使一些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种上了贪慕虚荣的种子,显排场、讲吃喝、论穿戴、好逸恶劳甚至梦想一夜暴富,严重误导了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同时,由于监管不到位,未成年人可以随意出入娱乐场所,接触到不良文化和信息,致使一些未成年人痴迷于网络,染上恶习。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妇女儿童案件情况显示,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问题突出,网络不良信息侵蚀问题严重。未成年人实施抢劫、盗窃、暴力伤害犯罪的,有近六成曾长期沉迷网络,未成年人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产生犯罪动机占比较高。

(四)个人原因

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都没发育成熟,辨别是非能力较弱,难以抵制外界不良诱惑,其犯罪行为受心理影响较大,主要体现在逆反、好奇、模仿、报复、从众、冲动等方面,从查阅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出,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处于14岁左右,正是处于青春叛逆期,易于冲动,情绪化浓厚,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难以有效地控制自己的心理冲动,很容易走向犯罪。

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策略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关键在于加强对其教育、引导和管理,这项工作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公检法司等司法行政机关要既分工负责、又协同配合,助推家庭、学校、社会齐抓共管形成综合治理,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一)加强家庭预防,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先从家庭抓起,从父母抓起,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一是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用正确的言行影响孩子,使其形成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生活态度。二是要科学教育,正确引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三是要和谐家庭,监护到位。讲究科学的管教方式,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对于一些犯了错或者辍学学生要引起高度重视,要对其宽容不纵容,厚爱又严管,避免其误入歧途。

(二)加强学校预防,重视全面教育和学生管理

学校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思想上切实改变重智育轻德育的观念,对未成年学生要实施全方位、多角度的教育和影响。一是要抓好素质和品德教育,学校要切实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情操。二是要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学校应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落实普法宣传、法治副校长、法治进校园工作,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让未成年人学法、懂法、守法,树立遵纪守法意识,提高防范违法犯罪的能力。三是要完善对学生的管理。时刻注意学生思想和行为的变化,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对有问题得学生及时教育引导。

(三)加强司法预防,合理适用惩治和教育手段

司法机关应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一是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对实施严重暴力、社会危害性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惩治,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或者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一体落实“教育、保护、管束”,为其回归社会打下基础。二是要坚持把精准帮教贯穿办案始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预防重新犯罪、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为主要目标,围绕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和回归社会需求进行个性化帮教,把帮助、教育贯穿办案全过程。

(四)加强社会预防,社会联动齐抓共管

扎实开展社会预防工作,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及社会群体上下联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一是要强化政府支持。政府部门应设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机构,明确赋予各相关组织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权力,明确规定各方的责任、任务和工作内容,配备专兼职人员,招募志愿者,建立责任制,同时社区、妇联、关工委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对问题家庭的“问题孩子”进行跟踪帮扶教育。二是要净化线上线下环境。要加大对宾旅馆、酒店、营业性娱乐场所、网吧等重点场所的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商家,从严惩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要持续落实依法治网,净化网络空间,规范未成年人上网相关制度机制,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等要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坚决予以遏制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保障未成年人上网用网安全。

责编:王亚东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关于我们-商务合作-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广告热线:0731-84802118 湖南法治报官网ICP备案号:湘ICP备19000193号-3 版权所有:湖南金鹰报刊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法治报》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